本案中 ,法院予以支持。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认定 ,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当日,法院亦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冉尹忠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后经法庭调查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不惜铤而走险,在借钱的过程中 ,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撤诉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庭审质证,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庭审中 ,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