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借款
2017年3月3日 、预先
2018年,工程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质证过程中,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2016年五六月份,
法官表示,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2017年1月18日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至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包括此12万元。
最终,不符合情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一个是承包方,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共计4万元。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
判决后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
期间 ,遂起诉到法院。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施工也在实际进行,遂起诉到法院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但证据不足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