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 、
违反国家规定,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掩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或者非法收购、扰乱市场秩序,加工食品出售等)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运输、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濒危野生动物,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